导航菜单
服务热线:020-83399513

商会章程

时间:2017-11-10 11:47    来源:未知    作者:gdicpe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INVESTMENT CHAMBER  OF  PRIVATE    
ENTERPRISES”,英文缩写“GDICPE”。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由广东省辖区内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并包容其他经济成分的工商企业、个人自愿参加的跨行业、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商会。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为会员提供各类投资项目及资金;
(二) 为会员寻找商业洽谈,进行文化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 为会员提供投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
(四) 带领会员进行海内外访问及商务考察;
(五) 为会员进行人才培训;
(六) 举办论坛、理论研究、刊物出版;
(七) 筹建 “民企活动中心”及 “民营企业投资基金中心”,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更多商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遵守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省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考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由商会两名以上成员推荐;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给予协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商会决议;
                 2、团结友爱,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准时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
名誉会长由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省市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荣誉会长由上一届商会主席担任;主席由上一届会长担任;顾问由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专业人士及省市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士担任。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事项,讨论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传达、学习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指示及省工商联的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讨论和研究贯彻落实;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4、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社会贡献大,经济实力强。
                     2、在本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较强代表性。
                     3、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只能任期一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协助会长工作;
(五)受会长委托,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会务工作。第三十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协助执行会长工作;
(七)受执行会长委托,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会务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大会的选举、罢免;
(二)  监督会长会议和常务副会长会议的决议;
(三)  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有权向会长会议和常务副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大会或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管商会日常费用报销等财务审批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及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9日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MORE栏目导航
MORE推荐内容
MORE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