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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条文业务学习(二):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介绍二

时间:2014-08-15 16:14    来源:未知    作者:gdicpe    点击: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障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条件。这是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一项填补空白的重大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情况很复杂,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各不相同,从实际情况出发,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企业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的限制。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有的本身就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许可,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这类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设专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二是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三是为方便企业办事,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将发证机关由原来的“省级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化品监管综合部门”,分别下放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规定了审批的时限。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一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属于产品信息登记这一性质,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二是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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